当前位置: 云南频道/ 经济民生
信用差禁骑共享单车 昆明市民有话说
2018-01-22 07:22:15   来源:云南网
分享至:

“长眠”草丛中的共享单车

运维娘子军在城中村内整理车辆

一辆小黄车被“开膛破肚”

随意丢弃屡见不鲜
 

记者 刘嘉 杨峥 高伟 摄影报道

云南网讯  各种违停乱放、随意变更车道、逆行、闯红灯……共享单车乱象正在引起越来越多市民的不满。近日,南昌市公安局交管局与当地3家共享单车企业建立联动机制,通过数据共享严查此类交通违法,并将交通违法信息共享给各单车平台,由企业依据各自信用评分机制对违分当事人进行扣减积分直至停止注册、使用。在共享单车遍布大街小巷的当下,对于类似的“禁骑令”,昆明市民怎么看?

禁骑令

多地已经动真格最高无限期禁骑

共享单车是城市里的一道亮丽风景线。但如今,抢占人行道已算是最常见的事,有的车子“睡”在绿化带里,有的则被肢解在路旁,使用者骑行中的不文明现象也层出不穷。

近日,南昌市公安局交管局与摩拜、ofo、哈罗等3家共享单车企业建立联动机制,通过数据共享严查此类交通违法,并将交通违法信息共享给各单车平台,由企业依据各自信用评分机制对违分当事人进行扣减积分,直至停止注册、使用。

根据南昌交警与共享单车企业建立的信息共享“黑名单”机制,共享单车使用者出现交通违法、拒绝接受交警处罚时,交警指挥中心将该共享单车车号提供给共享单车企业,企业根据使用者的注册信息将该车最后一名使用者反馈至交警指挥中心。

此外,南昌交警部门还将逐步建立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数据库,特别是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拒不接受处理的人员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与各共享单车企业进行数据共享。3家企业在南昌的代表均表示已初步形成“黑名单”共享机制,由各共享单车企业扣除违分当事人的信用值或增加其使用共享单车的成本。

其实,“禁骑令”在很多地方已不是陌生词汇。1月3日,天津交管部门发布第六批共享单车禁骑黑名单,在天津运营的各家共享单车企业同步对629人采取阶段性停用惩治措施。第六批禁骑名单中,违法行为主要是逆向行驶、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闯红灯、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的专用车道等几大类。这批名单中,已接受处罚的263人自公布当天起被各单车企业同步停用共享单车一周。拒不接受处罚并弃车离去的366人将被无限期停止使用本市运营的各类共享单车,直至其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后,仍将禁骑共享单车两个月。

车企有话

摩拜

信用分低于80者骑车半小时100元

针对“禁骑令”,摩拜昆明区相关负责人李龙告诉记者,摩拜近日刚刚与昆明城市交通研究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对共享单车的运行规律进行研究,并作为相关交通规划与管理的决策依据。此外,摩拜去年9月与昆明市交警支队、市城管局都发布过关于文明骑行的联合倡议。

“一方面我们通过电子围栏技术,对相关区域划定禁停区,同时通过我们的智能停车点,对车辆的运营和停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另一方面,我们在业内最早实施信用积分制度,用户无论是不文明使用还是违规使用共享单车,都会受到相关信用积分的扣罚,一旦信用积分低于80分,使用共享单车的费用将从每半小时1元提高到100元,一旦信用积分被扣减完,将不能再使用摩拜单车。”

ofo

信用分为0分禁用+拉黑

ofo昆明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昆明并没有收到任何关于“禁骑令”的通知,不过相关方面的管理体制还是有的。“规范骑行的信用分机制是有的,信用分总分为100分,最低为0分,分数越高代表用户规范使用小黄车,分数越低则代表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不当行为越多。如果信用分降为0分,用户将无法使用小黄车并被拉入黑名单。”

各方看法

双重处罚是否过重

对于南昌的“禁骑令”,不少昆明市民都认为此举有一定的约束力,不过“禁骑”的惩罚太重了。

“干我们这一行的,平时工作中经常使用共享单车,如果限制条件增加,今后使用起来肯定得更小心。”在某连锁房屋中介工作的郑诚告诉记者,“禁骑令”算是信用惩罚,会让更多市民自觉遵守交规,不再轻易触犯。现在信用社会脚步越来越近,很多东西都和个人信用挂钩,保持良好个人信用指数是必不可少的。

有市民认为,对于共享单车乱象的管理不能一禁了之。“不能因为共享单车停车管理难度大、成本高,就对用户区别对待。无序、混乱的局面肯定需要管理,但一禁了之更多考虑的是管理者的便捷,而非用户的方便。”家住杨家路的杨兴昆说:“现在共享单车的商家自己有一套体系,按照相关行为对用户进行打分,其实已经算是一种干预,再说如果骑共享单车违反交通规则的话,交警部门可以对使用者作出处罚,如果再遭到‘禁骑’惩罚的话,感觉有点重复了。”

交警是否有权禁骑

有网友表示,“禁骑令”的出发点毫无疑问是积极的,但在法律层面却有值得商榷之处。网友“@东岸我最帅”认为:“禁止12周岁以下儿童使用共享单车,那是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但法律条款中可没有‘禁骑’一项。‘禁骑令’只不过是交警部门和共享单车企业联合发布的声明。但交警部门有没有权力将骑车市民的违法骑行信息共享给企业?有没有权力要求企业禁止这些人使用?共享单车的发展需要规范,对于相关管理的探索也应该鼓励。只是对于‘禁骑令’,还是要客观看待。”

 

责任编辑: 杨倩
扫一扫,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