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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国税局提醒市民:假发票不能作维权凭证
使用假发票不仅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从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企业经营发展来看也是隐患重重。中秋、国庆将至,发票违法犯罪行为有所抬头,昆明市国税局特别提醒市民:消费后索要发票;一定要取得真实的发票。
发票是保障合法权益的证据
“那些商家用假发票就是为了偷税,对我们来说,索要发票就是为了能报账,谁管假不假”,市民王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此描述其对假发票危害的看法。实际上,大部分市民也都抱有和王博同样的想法。殊不知,假如消费行为后发生侵权、损害行为时,发票可是你维权、追偿的证据。
“发票是发生真实消费行为的证据,真实发票使用者的信息在税务机关都有记录,而假发票是没有的。消费者获取的是假发票,维权时对方否认,消费者也无计可施;真实的发票可以追溯使用者,并且具有法律效力”。市国税局征管科技处有关负责人从发票管理的过程,进一步解释了消费者索要真实发票的重要性。
使用假发票会增加企业成本
对于企业纳税人来说,使用假发票既有短期利益的损失,更会造成企业信誉的流失。上述负责人介绍,企业使用假发票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使用假发票偷逃税款,经认定为偷税行为处以偷逃税款5倍以下罚款;另一种是企业确实发生了业务,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了取得了假发票,并作为会计结算的凭证,企业发生的这项业务支出本可计算在税前扣除中,但由于假发票不能被认可为支出凭证,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该业务所承担的税额最后只能企业自己承担。
记者了解到,昆明市国、地税每两年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进行一次评定,评定结果发布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众公示,使用发票情况是税务机关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指标之一。“假发票的使用会虚增企业的收入和费用,造成虚假盈余,不利于企业掌握真实的经营情况做出正确的发展策略;企业信用度的降低,那更是看不见的巨大损失。”上述负责人说到。
舆论呼吁提高处罚力度
使用假发票的处罚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做了详细规定。现行2002年颁布的《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1993年出台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实际中,和不法分子制造贩卖假发票取得的利润相比,现行法规处罚力度只不过是九牛一毛,这其实也是制造贩卖假发票常禁难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很多舆论也在呼吁提高处罚力度。在日前《人民日报》刊登的一条新闻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提出,提高对假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杜绝制造贩卖假发票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在违法收益一定的情况下,提高违法成本是遏制违法行为的另一个主要思路。” 链接:
鉴别真假发票有三招
第一招:看、闻、摸
云南省国税局普通发票有手写版和电脑版两种,除有个别企业经云南省国税局批准冠名发票用普通纸印制外,其他普通发票全部采用特殊的压感纸和干式复写纸印制而成,发票印制精致、票面光滑、光泽度好。
假发票票面粗糙、字体不工整、有重影,有的还带有刺激性气味。
第二招:紫外光照
正规发票在印制时运用了防伪技术,在紫外光照下,做了防伪技术的地方会有荧光反映。发票联和抵扣联票头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呈红色荧光反映;第二联发票联框格中间位置,呈现“云南省国税印刷厂印制”字样绿色荧光反映;用票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后,发票联的大写金额数字呈红色荧光反映(电脑发票除外)。
第三招:电话验证
可拨打市国税局业务咨询电话4122961,向税务机关提供发票信息进行验证。
据了解,市国税局目前试运行的税企互动平台,以及即将开通的12366服务电话,也将为消费者和企业纳税人提供发票验证服务。 记者吴洁
记者 吴洁(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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